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但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缺陷,比如概念的不明确、主体规制的缺陷、刑事责任的不协调等,这都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为此,我们将重点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与受贿类犯罪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成果等方面入手,对本罪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与探讨,力求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内容作出明晰的界定,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三万字,具体内容为: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这部分回顾了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意义,同时明确了该罪名的性质和特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渊源。这部分主要归纳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国内状况和国际形势,论述了其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趋势,并分析了本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关系,同时将本罪与影响力交易罪相比较。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探究。笔者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犯罪构成四要件着手,通过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论困境和行为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对法律条文中一些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加以界定,全面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提出该罪名的完善建议奠定基础。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适用。这部分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我国其他相关受贿类犯罪进行比较研究,其次是本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犯罪形态、定罪量刑与刑事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五、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通过吸收《反腐公约》立法的优越之处梳理《刑修(七)》第388条,正确定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目前社会上对该罪名会成为腐败分子的“挡箭牌”一说进行解析,通过完善配套的廉政法规政策来全面规制受贿类犯罪,进一步分析指出该罪名设立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取消本罪主体的限制,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同时增加相应对向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罚的规定,提出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事推定和司法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