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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成为了人们进行网上交易的重要场所,但是也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尤其是商标侵权在侵权纠纷中占据了大多数。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缺乏在商标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仍存在模糊之处。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原本的独立于商品与服务的具体买卖,仅提供网络交易的信息存储空间、搜索、线上支付等平台服务技术,开始逐渐通过商业推广以及制定市场规则对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等行为,在交易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新型的商业行为是否影响了平台经营者“中立第三方”的法律性质,而使其不能直接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得到责任的豁免,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首先以淘宝网为例,详细地分析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出现的商业推广与制定市场规则的新型商业行为,其次分析与阐述了我国在认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最后得出了文章的结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新型商业模式的形成,采取了新型商业行为的平台经营者改变了其“中立第三方”的性质,因此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得到责任的豁免,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应为平台经营者设定两种不同的商标间接责任认定的路径:如果平台经营者属于“中立的第三方”身份,没有对交易产生积极作用,对于交易以及站内经营者也不具有控制力,就可以获得侵权责任豁免资格,其合理注意义务较低,对其过错的判定标准也相对较高;反之,则不能获得责任的豁免,对其的注意义务要求就要适当提高,对其过错判定标准也应该降低。对于实施了商业推广行为的平台经营者,应额外承担对接受商业推广服务的站内经营者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而对于实施了交易规则制定的并对站内经营者具有一定控制力的平台经营者,应额外承担按照约定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站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