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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受贿罪作为一类典型的职务犯罪,其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纯洁性,严重侵蚀了国家肌体,给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能否全力阻挡这股腐败恶风的蔓延,决定着我们的声誉和未来。党中央自十九大以来在新时期提出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彰显了我们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将反腐倡廉工作持续提升到一个空前未有的新层次。可是,纵观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何总是在打击腐败方面成效甚微,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前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积极探索在我国新时期背景下受贿罪立法方面的不足及完善。为实现这个目的,笔者试从受贿罪的基础理论入手,紧密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尤其是重点参考201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受贿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有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框架结构等;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受贿罪的概念、我国受贿罪的新特点以及不同时期的立法历程等;第二部分是认真分析了我国受贿罪目前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对域外受贿罪立法的考察与借鉴;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受贿罪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