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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三大要素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将对发起人自身、与设立活动有关的第三人、公司能否合法成立及成立后的良性运行乃至市场经济秩序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研究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对规范发起人行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参阅相关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从我国《公司法》现行规定出发,就发起人对成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做一定研究。本论文共约两万字,引言以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包括资本充实责任和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应包括出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发起人承担了资本充实责任,可以采取向出资违约的发起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一种违约行为,可比照合同法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一般原则来处理,对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针对不同的出资违约行为采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失权程序、行使追缴出资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应作出相应的改进。第二部分,发起人的侵权责任。发起人侵权责任的主观方面,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发起人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规定为“过失”是不准确的。对发起人过失的认定,应根据发起人是否具有某方面技能区别进行,并且在追究滥用职权行为的责任时采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区分侵权责任与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侵权行为类型、没有明确发起人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