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miewongy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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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领域中,以追求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的越来越多,从而使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大大增加。然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法调整,合同法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合同中出现精神损害,也应由责任竞合制度来解决。本文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已成为社会现实,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法律应当去适应社会。民法中的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很好解决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婚纱摄影合同中,精神损害只因违约产生而非侵权引起,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竞合制度就显得苍白无力了。那么,我国的法律应持有开放的态度,在法律中明确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分为三个大部分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很好救济的现象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相关规定,指出在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正文由五个小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简要地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了诠释,明确提出在违约领域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问题上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侵权之诉中。在司法领域,各级法院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认识不一,从而导致相关判决不统一。支持违约精神损害的判决主要是通过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来实现,在司法界出现这种大胆的创新是值得肯定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外法和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管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肯定,有限制地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国法和德国法在对待该问题上要比英国法和美国法开放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更加明确地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理论以及对传统理论的反驳,从而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现实意义。该部分介绍了七种代表性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并逐一进行反驳。同时又从民法人文关怀的需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需求、完全赔偿制度的要求、合同附随义务的需求、完善违约救济理论的需求五个方面在正面上来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指出传统民法理论已经不适合现实需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侵权之诉的“专利”,在违约之诉中,有必要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第五部分:提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分析,本文认为采用一般禁止例外允许模式更为合理。为了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上具有可操作性,提出在法律上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爆炸的出现,提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限制在以精神满足为给付内容的合同中以及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结语部分,由于我国现存的法律没有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这一现实社会需求进行很好的满足,传统的民法理论已经凸显出了其缺点,本文再次重申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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