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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各方面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了突破,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法律制度的建设却仍停留在探索阶段。虽然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法律制度在的2014年修订《预算法》过程中得到保留,但是这仅仅是部门利益平衡下的结果。实践中,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权限在现代国库管理职能的发展中得不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如对财政预算资金在办理收支环节的事中监督职能及国库现金管理职能等。纵观世界各国,国库管理的职能已经不单单局限于办理国家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收支业务,为使公共财政的效率最大化,现代国库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张,除了财政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的基础职能外,还需在财政中扮演对财政资金的事中监督者和对国库库存余额收益性管理的角色,即要求央行在财政预算资金收支业务中做到“办理”和“拒绝办理”,同时负责政府国库现金进行收益管理。虽则各国在国库管理模式上存在差异,这是因各国历史和国情发展不同的缘由造成,但从立法逻辑上分析,各国对国库管理模式的选择都是出于权力制衡和分权理论及对财政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监督为目的。现实中,我国人民银行下属的国库司的职能在财政领域越来越边缘化,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即使在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发展愈趋成熟的现在,政府非税收收入的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仍然处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之外;同时财政部门在财政领域具有强势地位,在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时仍然希望独揽大权以实现财政业务的完整性,这对于我国实行了三十余年的央行经理国库法律制度是不利的,所以在公共财政需求越来越强烈的现在,为实现财政的全方面监督,以及实现财政与金融的相协调,亟需强调和明确我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法律定位。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国库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国库管理的职能发展出发,分析了现代国库管理职能的不断扩张是因为公共财政、公共选择理论及权力制衡理论的要求,并介绍世界目前存在的国库管理模式及其立法逻辑。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国库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及立法目的和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背景中学者的争论,就《预算法》第59条关于我国央行经理国库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争议根源进行分析,并论述了目前我国央行经理国库职能定位上面临的法治化困境来自于财政部与人民银行间的部门利益矛盾、同时因国库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一环,在国库和财政及对央行“经理”国库的内涵理解中出现了误区。第三部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结合央行独立性和财政监督理论的分析,并从财政与金融相配合的视角,论述我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应然的职能及其法律定位、立法逻辑。第四部分,以第三部分我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法律定位为落脚点,分别从加强人民银行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督职能、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法理衔接及从加强中央与地方角度提出国库垂直管理体制下的地方国库管理职能,对我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最后,强调了本文的论点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法律制度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应强化我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监督职能法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