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再审程序是对确定判决进行再审理,大多数人将再审程序对有既判力的判决再审理视为理所当然,而如果深究便会发现两者的悖论。确定判决存在着既判力,法院及当事人均受到既判力的拘束,不得声明不服,不得再为审理。因此,对确定判决进行再审,势必要解除原判决既判力的拘束,但是根据目前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地区的立法现状,原判决的撤销是在作出再审裁判时一并作出的。本文将解释为何再审可以对有既判力的确定判决进行再审理。如何解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再审程序存在三个阶段,既判力的解除到底是在哪个阶段,将是论述的重点。第一部分,既判力与再审的概述。简要介绍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再审的程序构造及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指明本文所支持的观点,为后文进一步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再审事由与原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关系。德国法上将再审事由分成无效事由和回复原状事由,本文从再审事由的分类角度,比较研究再审事由对原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影响的有关学说,从而得出为何可以对存在既判力的原判决进行再审理。认定再审事由并不意味着撤销原判决,因为再审事由的存在说明原确定判决存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瑕疵,有损其既判力的正当性。再审事由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正当性是直接否定还是降低其价值,须根据再审事由的分类进行判断。无效事由直接否定原判决既判力的正当性,原判决溯及性的无效。存在回复原状事由的原判决可以通过解除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使得当事人可以再次争取正当权益,法官可以再次受理争议。从而得出再审事由在再审程序中的起到再审理事由的作用。第三部分,再审理阶段原判决既判力的状态。法院认定存在再审事由,从而进入本案再审理阶段,那么此时原判决既判力是处于何种状态,有效还是无效,日本学界存在着效力暂定说和效力确定说。这两种学说观点与再审事由的作用、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问题存在着重要关系。本文从再审事由审理阶段对原判决既判力的形成性影响角度切入,提出存在无效事由的原判决既判力处于无效状态,而回复原状事由的原判决只有审查认定该事由与原判决既判力的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撤销原判决,即解除原判决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第四部分,我国的再审与原判决既判力的现状及协调。由于我国的再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再审之诉不同,我国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有三类,即检察院、法院及当事人。本文分别三类主体对我国的再审程序构造、再审事由以及具体程序与原判决既判力的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