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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公布并施行以来,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作为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是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共同遗嘱越来越广泛的被使用。但是,因为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共同遗嘱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也导致了人们在实施共同遗嘱行为时缺乏有效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守。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个案判断标准的不一致等情况。在2018年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继承编也未对共同遗嘱予以认可,但随着共同遗嘱越来越广泛的适用,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更加突显了构建共同遗嘱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提出问题,提出关于共同遗嘱制度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接着对共同遗嘱的概念、性质、特征等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且对国外现有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随后对我国目前理论界对共同遗嘱所持的观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在分析了我国构建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提出了关于共同遗嘱制度构建的设想。本文除导言、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遗嘱基本理论分析。在这一部分首先从共同遗嘱的概念进行系统的介绍,深入分析了共同遗嘱行为的法律属性,明确了共同遗嘱作为遗嘱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并根据其特殊性而具有的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独有特征;其次将共同遗嘱与近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共同遗嘱是共同法律行为,并对共同遗嘱倾向于有限的肯定说。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各国对共同遗嘱的立法经验,并对我国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三种学术观点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国外立法经验中对共同遗嘱所做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随后对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遗嘱的认识进行了介绍,并进一步明确笔者对共同遗嘱的观点,应该有限的肯定共同遗嘱。第三部分,提出我国共同遗嘱的立法构建。首先分析了我国构建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后分别就共同遗嘱的各个要件展开,对构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提出了笔者的设想,最后提出了需解决的主要或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