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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求有完备的征信体制来保障信用价值的实现。个人征信作为实现信用度量化、明晰诚信状态的重要途径,其实施过程必然需要一个完备的运行模式,确立一个恰当的并普遍通行的个人征信运行模式是实现信用价值的基本前提。个人征信运行模式是以个人征信机构设置为核心,包括监管模式以及立法模式的制度系统,因此个人征信运行模式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对建立我国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其核心应在于对我国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构建,并以此为平台来规范个人征信的具体发展路径。本文对建立我国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我国个人征信发展状况为立足点,通过对世界征信发达国家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对比分析与经验借鉴,对我国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个人征信及其运行模式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对征信、个人征信及与征信相关的概念进行诠释,并以对个人征信运行过程的分析为切入点着重阐释了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为论文的后续写作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通过选取目前世界上具有典型意义的三类模式对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国际实践进行考察,即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共型模式及日本的行业协会模式,分别从机构设置、监管模式和立法方式这三个方面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不同模式进行对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试图为我国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的构建提供规律性借鉴:即一国在选择何种模式来发展个人征信时,应以本国的具体国情为基本前提,在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置上当不拘一格地进行恰当选择;在监管模式的建立上当同时将政府的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及司法救济等监管途径进行有机结合以确保高效运行;对征信的立法上应恰当地处理好个人信息流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对权利与义务进行有效配置为个人信息提供合理的保护水平。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现状进行反思和评析。在对成果进行充分肯定的同时,归纳指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运行模式,因而在个人征信机构设置、监管及立法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直接制约了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第四部分是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运行模式的建议,即“公私兼顾”的个人征信运行模式。笔者首先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和个人征信在国内的发展状况为主要依据对我国建立“公私兼顾”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其次对我国“公私兼顾”个人征信运行模式进行构建:在个人征信机构设置上,以公共征信机构为基础以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导,在监管模式上,采用专门机构集中监管与其他监管体制有机结合的综合性监管,在立法上,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制度结合的混合式征信立法。其中,为了保障个人征信机构服务的可靠性,论文设置了一套利益激励机制;针对可采信息范围的确定,论文提出立法应采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并根据公、私两类性质个人征信机构共同发展的设计,将可收集个人信息划分为由公共性征信机构依法向公共部门和银行收集的个人基础信息和由私营征信公司收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