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后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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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已近尾声,它改变了国有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痼疾,真正在A股市场上实现了“同股同权”,就此开启了中国股市的全流通时代。在全流通格局下,各类股东都能从公司绩效的改善和股价的提升中获利,而且原有责任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容易出现责任大股东缺位现象,从而对经理人的监督被弱化。因此,建立基于全流通格局下的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随着证券市场功能的恢复,大批非流通股的解禁流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商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将成为主要的市场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也迫切希望A股公司能够建立起股权激励计划,给经营者戴上“金手铐”。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1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并于2006年9月30日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终于有了明确的政策指导。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证券法》对股票回购问题、库藏股问题的规定变更以及《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的出台,基本扫除了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障碍,也让股权激励有法可依。继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一轮的股权激励方案设置将在上市公司中展开。截至到2007年8月,已有46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22家获得了证监会的无异议备案。在这个时候对股改后的股权激励制度作一个深入研究,对日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文章分别对中美股权激励制度和股改前后的股权激励制度作了比较,对已公布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的行业、地区分布、规模等作了分析,并分析了已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22家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现阶段的股权激励制度与美国已经很成熟的股权激励制度相比,在大环境和制度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2、与中国股改前的股权激励制度相比,股改后的股权激励制度更加明确,让方案设计者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3、46家已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广东、深圳、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及国有控股规模不大的制造业、信息技术业。绝大部分公司的规模小于300亿,其中小于100亿的有25家,更加倾向于中小规模的企业或民营企业。 4、股改后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主要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对于行权价格的制定绝大部分企业定价等于法定下限,只有少数5家高于法定下限。虽然有较高的激励效应,但考虑到整体经济形势向好,证券市场正处于牛市氛围,股价的上升与经营者的努力无直接关系,可能会失去股权激励的效果。在业绩考核方面,目前公司主要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指标,还未见到将“股价达到某一价位"作为业绩考核,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弱有效市场,要真正实行股权激励,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是很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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