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元投保主体下之二元赔付体系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f256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动驾驶汽车虽尚未普及,但不难想象有朝一日终会取代传统机动车。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技术正在引发没有直接先例的问题,难以避免之一的便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自动驾驶汽车面对因应传统机动车及其交通事故而生的交强险制度,在能否适用及具体适用情况方面存在诸多困境。典型的,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高度智能化的范例是否还为适格的被保险车辆?对无需人为干预即可完成行程、实现危险最小化状态的自动驾驶汽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还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车内人员角色转变,车内人员是否可纳入受害人范围?车内人员纳入受害人范围后,其赔偿损失范围如何?自动驾驶汽车交强险的免赔事由包括什么?在保险法律体系上,自动驾驶汽车交强险与原交强险关系是什么?
  对此,参考AEVA2018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关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考量,基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特有属性,本文认为:首先,我们广受耳闻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类驾驶员动态驾驶任务的自动驾驶汽车,其实并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启动自动驾驶模式后,经由系统即可实现“危险最小化状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前进只需一位“可驾驶用户”即可完成,同时该用户的驾驶注意义务将是最低化的。而其余的自动驾驶技术只能称为驾驶员辅助系统,与传统机动车实质无异。其次,自动驾驶汽车仍应是交强险适格的被保险车辆,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仍应是自动驾驶汽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此为驾驶自动化时代交强险之一元投保主体;但在赔付体系上,应将车内人员纳入受害人范围,同时车内人员的赔偿损失范围应仅限于人身损害,就保险人的免赔事由适用情形应更有限、适用条件应更明晰、严格,此为驾驶自动化时代交强险之二元赔付体系。
  总之,驾驶自动化时代,现行交强险制度既要传承既有制度功能,又要在受害人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免赔事由等方面适时变革,以适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冲击、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可持续发展。
其他文献
本文主要围绕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这一问题展开,通过对理论上对电商平台共同侵权或有责任形态的讨论,以及现有司法裁判结果的分析,得出按份责任应是电商平台最应的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从理论上,按份责任对于连带责任而言,避免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与直接侵权人同一责任层级,不会过重苛责电商平台;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的求偿关系;相较于补充责任,责任方之间没有求偿的顺序关
学位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248条自实施以来,关于如何判定后诉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司法解释确立的标准与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方式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分不清“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关系;分不清法律关系与诉讼标的关系;模糊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对于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中的“实质上”的理解存在问题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司法审判实务对于“诉讼标的”、“
见义勇为处于立法与道德的模糊地带,近年来广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我国目前的全国性法律文件中尚无对“见义勇为”的系统规定,仅在《民法总则》第183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抽象概括。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也截然不同,以致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界对见义勇为的诸多基本问题同样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
近年来,区块链被视为可能引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的颠覆式创新,区块链技术和相关应用引起多个行业的广泛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延伸到多个领域,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成为热点,而证券行业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重点领域。本文以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发行领域的实际应用为切入点,主要研究区块链技术下证券发行给法律监管带来的问题,梳理出区块链技术下证券发行带来的变化及引发的问题,并针对性的给出相关法律监管建议。  本文共分为5章
学位
眼下人工智能在方方面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新的体验,交通方面便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掌握好这项技术既可以在安全上减少因疲劳、酒驾等原因产生的人祸,也可以减少在驾驶方面所需要亲力亲为的时间,但是这一新生事物所具有的自主无人性、学习性等特征也对现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带来了挑战。  对此本文以自动驾驶中智能水平较高、无需人类进行干预的无人驾驶汽车为研究对象,结合百度公司研发的无人车Apollo的基本原理与法律
包商银行因信用危机被宣布接管,此次接管是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实践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敲响了警钟,为学者研究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的银行接管法律提供了方向。  本文主要聚焦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理念及制度存在的问题,从银行接管理论入手,借鉴国外的银行接管法律,然后以我国发生的银行接管案例为例,分析我国银行接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落脚点在于构建我国市场化导向的银行接
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证券市场是操纵行为中最常见和基础的手段之一。资金作为证券市场构成和运行的基础性要素,会向普通投资者传达出最直接的证券交易价量信号,在操纵过程中容易对市场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在打击资金型操纵时还需考虑到对整体交易环境与活力的影响。同时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型操纵可以演变出多种手段,给认定上带来了很大压力。所以本文试图研究其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修正其构成要件,并就其认定标准中存在
学位
保险利益原则自从1745年海上保险法入法以来,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正如其诞生背景以及立法者的初衷,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赌博、防范道德风险之目的,无论从海上保险到陆上保险,还是从财产保险到人身保险,均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各国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少有争议;而在人身保险中,不同国家呈现不同的发展路径。有的国家彻底废除了保险利益要求,如澳大利亚;有的国家规定保险利益的同时,以“同意”原则为
学位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呈现精细化趋势,新的交易类型与交易模式不断涌现,民事主体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以支撑其作出能够实现预期目的的交易决策。由此所缔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不披露所带来的形式上的缔约自由最终演化为实质意义上的缔约不自由;另外,由于主体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而大行欺诈行为,而这亦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热衷于在互联网发布、分享自己的生活,新闻媒体趋于通过网络传播信息。互联网信息永久储存和记忆的特性,打破了人类天然的遗忘机制,不符合信息价值随着时间而递减的规律,可能导致个人被过去的信息所困扰,进而有损其人格尊严。为保障这一权益,被遗忘权应运而生。研究被遗忘权立法建构的基础理论和本土化可能性,有利于深刻认知大数据时代的权益冲突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有利于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