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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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近年来我国乃至世界较为流行的投资方式。虽然我国证券业协会早在2014年12月就曾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且近年来的一些指导意见或领导人表态屡见不鲜,但时至今日,我国既无真正意义上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也无法律位阶相对较高的法律文件,在相关法律制度领域依旧有着较大的不足,需要对其进行更多的研究。本文首先介绍我国股权众筹概念、特征和我国股权众筹的实践及存在的现有法律规定缺失的问题。随即指出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法律原因,其中包含我国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存疑、平台准入制度建立不完善、合格投资者界定不完善、运营过程第三方监管制度缺失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五个方面。对此,本文考察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包括有美国JOBS法案、英国FAC众筹和法国的《参与性融资法令》,并对此三国的股权众筹立法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最后则基于对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而提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对应上述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五个法律原因,分别是调整构建兼容性的法律体系、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制度、明确投资者的投资权限、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以及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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