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同时,它又根据其本身的民族特色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创新和发展。作为清代中央监察制度中最核心、最首要的部门——都察院在清代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组织形式而言,清代都察院统属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结束了自秦朝以来“台”、“谏”分立的监察机关组织形式。在削弱了对皇权制约的同时,大大加强了对自皇帝以下的诸王、大臣和各级官吏的监察。从监察职权而言,清代都察院所属监察官的监察职权涉及国家政策、部门行政、官员品行、任免及考核、财政、军务、司法等各方面。结合满、蒙、汉等多民族的现实情况,缓解矛盾,还特设专门的监察人员监察此类事务。从监察方式而言,清代都察院所属监察官,运用书面监察、临场监察、出使巡察等方式行使职权,纠举不法、力陈诸弊。尽管清代都察院为清代政治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整个制度系统中的一个单元,其运行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它本身,也取决于整个大环境的运行状况。更何况从来没有一个完美的机构和一个完美的制度存在,清代都察院的机构与制度虽然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也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文中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相关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