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互联网经济深入发展,竞争愈演愈烈,互联网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诞生于特殊的网络经济时代,往往超出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之外,从而造成行为界定的困难。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界定不得不大量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规定。然而,原则条款的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是难以改变的事实。因此,寻求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和区分,在此基础上将其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适用原则条款带来的缺陷,帮助准确界定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有助于准确界定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滥用带来的缺陷。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其一,互联网经济具有流量竞争和双边市场平台竞争的特殊性,新的竞争模式显然超出现行法律的规定。其二,流量竞争和双边市场平台竞争模式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错位,这是导致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难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三,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化,这决定了其类型化需要建立在总结和梳理大量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基础之上。第三部分指出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基础,那就是对实践中多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总结。根据实证分析,本文对司法实践中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总结出了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深度链接不正当竞争、软件干扰不正竞争等表现形式。论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各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一一作出了梳理和总结。第四部分总结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类的标准和归类结果。该部分首先指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归类标准应当符合“直接界定功能”和“实质区分功能”要求。接着,对行为手段标准和保护客体标准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这两个标准要么会导致行为类型的无限扩张和行为类型之间的含混,要么无法直接界定行为正当与否,因此不适合作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类的标准。竞争机制标准结合了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和正当竞争秩序的要求,能够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纠偏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广泛应用,也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具有合理性。最后,以竞争机制为归类标准,可以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域名混淆行为、流量劫持行为和软件恶意干扰行为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