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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试点以来,经过8年的发展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对引导民间资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遇到了融资难、税负重、贷款利率受限等法律“瓶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的当务之急。实践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放贷、发放高利贷、非法集资、跨区经营等违法违规操作,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秩序,急需对其依法监管。但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的规范法律文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监管秩序混乱,急需立法予以规制。学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研究多侧重于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或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建议,但对于这一建议具体如何操作,研究甚少。本文主要解决为什么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进行立法以及应该怎样立法的问题。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从设立方式、经营业务、监管标准、司法认定四个方面论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属性为金融机构。其次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三个角度论述了监管的必要性。最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应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监管机构严格依法行政、注重动态监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要立法。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归纳,总结出监管法律呈抽象到具体的发展态势。其次,对现有法律存在的法律位阶低下、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规范不合理、法律滞后、法律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得出了监管立法迫在眉睫的结论。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了应该如何立法这一问题,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宏观方面讨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的立法路径和框架结构,从出台什么位阶的法律、法律具体的框架结构是什么的逻辑思路展开:首先探讨了小额贷款公司立法路径的选择,建议我国采用中央对主要事项统一立法与地方出台政府规章“因地而治”的立法路径。其次设计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立法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在《放贷人条例》中进行编排设计,并对地方政府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构想。微观方面讨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具体制度,从谁来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的逻辑思路展开设计。首先,论证了银监会授权地方政府行使监管权,地方政府委托金融办为监管部门。其次,在借鉴国外对小额贷款机构监管内容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重点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发放、融资方式、经营范围、利率管制等方面,提出了降低注册资本金、招标方式发放牌照、放开融资比例和经营范围、建立小额登记豁免制度、降低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难度等建议。最后,对现有主要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评析,对监管时应该采用哪些监管措施,在什么条件下适用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