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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制度作为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加强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法解释学等方法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和建议。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结构如下:导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受益人的概念进行界定,提出我国保险法应当引入“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保险受益人资格分析部分认为相对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言,规定受益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更大,且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议在实务中建立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组成的双重核查制度,确保受益人对于保险标的真正具有保险利益。在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时,其能否成为雇员的受益人问题上,认为雇主可以成为雇员的受益人,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分析部分认为财产保险存在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建议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法对受益人概念采用广义规定,以符合保险实务发展的需要。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部分认为被保险人更应该具有受益人指定权,但需要采取措施来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该章节还对实务中保险受益人指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保险受益人的变更部分明确了变更受益人行为属于单方要式法律行为。为了平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增加被保险人通知投保人的义务;为了明确保险人批注的效力,建议保险法增加条款明确批注行为的对抗效力;建议对“书面形式”采用广义理解,不拘泥于形式,更多地去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鉴于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法赋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绝对的变更权利,建议我国受益人变更方式上以“随时变更”为常态,引入“不可变更”的限制性规定。建议我国保险法肯定遗嘱形式能够变更受益人,但需要规定合理期限,以便于遗嘱受益人及时通知保险人。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建议和创新点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