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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小就在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小山村里长大,在成长的过程中,我对农村及农村的生活状态有了模糊的认识,那里的人们善良而勤劳,早出晚归、春耕秋收,过着自给自足的幸福生活,笔者亦对农村充满了热爱之情。但是真正使我了解农村的权力结构之复杂以及看似平静如水的农村生活状态,实则却暗藏着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却是在笔者从事检察工作以后。大学毕业后,几经坎坷,笔者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在几年的反贪工作中,笔者跟随单位的老前辈查办了大量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办使我对农村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农村也不例外,政府对农村的支持也在不断的加大。随着农业资金投入量的不断增加,农村经济的规模不断壮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更频繁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由于当前我国大部分村委会在财务管理、账目核对上很混乱,各项有关政策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各种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影响很坏,直接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了我国的“三农”政策的落实,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如惠农资金的拨付、村级工程建设等方面,以贪污、挪用及在农村基建过程中的行受贿犯罪案件居多。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给本来就脆弱的农村社会发展制造了巨大的阻碍,导致的结果就是村民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此,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工作。笔者首先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基本问题的概述,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而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身份和行为进行界定,明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确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作出何种行为的时能够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其次结合笔者近些年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办的该区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危害,并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日益频发的具体原因;最后笔者还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探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措施,并从国外几个较为典型的国家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经验和教训出发,本着“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想法,提出这些国家的做法对我国预防和治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启示,希望这些启示能够有效治理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还农村一片“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