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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参加的社会活动日趋复杂。在人们获得空前的行为自由的同时,现代社会的危害事故却与日俱增,各种行为带来的风险不断涌现。即使无共同过错的数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也可能由于种种因素而发生结合导致他人之同一损害。为了对此种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和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立法者根据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创新性的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和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判断行为结合紧密与否标准的不当,常常使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得不到相同的处理,该法律规定的确定性和预期降低,不合理性凸显。针对此立法之不足,作者提出了“行为紧密关联的时空进程标准”,来判断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从而达到重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目的,使重构后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共三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论外,在内容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进行界定,介绍学界内相关学说中二者的概念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第二部分,探讨“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分别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渊源,进一步了解二者。第三部分,分析“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与相关的数人侵权理论的关系,主要包括二者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多因一果”的侵权的关系,从而把握相关的数人侵权理论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立法的影响。第四部分,分析“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立法存在行为竞合和原因竞合之划分、判断行为结合之紧密性的标准、“间接结合”根据过失来确定责任之三方面不足。针对不足,作者分别提出统一划分标准、以“行为紧密关联的时空进程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以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间接结合”中数行为人责任的建议。第五部分,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进行类型化重构。然后,主要以“行为紧密关联的时空进程标准”理论构建二者类型化重构的正当性基础,并且为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二者提供了操作路径。第六部分,确定重构后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中数行为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直接结合”中的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间接结合”中的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并分析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