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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出于上市的成本效益法则、现实的经营发展战略需求、当前不合理的市场估值等原因,自主决定不再继续维持其上市公司的地位,以内部决议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起的股份收购等方式,主动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起终止其股票交易的申请,从而退出主板的行为。我国现行主动退市的路径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模式:要约收购(Tender Offer)、转换交易所交易(Switch Stock Exchange)、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主动退市方案等。其中,最为常见的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向全部或部分投资者发出要约,约定在合理的要约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手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公众持股比例,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退出市场流通或转换流动性较低的板块运作。尽管交易模式是多样的,但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控制股东要约收购或股东大会以通过决议等形式实现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故本文探讨的主动退市主要在这两种模式下具体展开。由于绝大多数的主动退市案例是在控制股东的控制下进行的,控制股东控制着主动退市交易的实际操作和具体条款,交易的背后往往隐含强制性,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交易极易造成控制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利益。例如,我国实践中诸多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案例中,就存在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强制股份回购失败后,变相压迫投资者,忽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同时,因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整体尚不成熟,证券的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仍然相对严苛,市场上“壳”资源供不应求,加上现存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路径设计还不完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实践中更是暴露出了众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关注。根据笔者查找的资料,现行针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研究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诚然,中小股东利益的守护,是整个证券市场的主旋律。就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的本质原因探讨,学界观点大都集中于中小股东在退市交易中的地位更加弱势,利益更易受损。但仅其地位弱势就应该保护的理由真的合理吗?作为投资者,风险自担,理性合格是基本的要求,也是入市的隐形门槛,保姆式的保护思维恰恰是资本市场所应当摒弃的。故笔者认为,不仅要强调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要从问题的本质出发进行探讨。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不应当是一种应然概念,而是要从控制股东违法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进而需要对应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实然层面来进行探讨。所以问题的源头在于如何规制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的行为。当这种规制有了理论上的依托,制度上的明晰,现实中的落实,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为证券市场稳定运行落下“压舱石”。因此,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指导思想,以成因为出发点,建立规制控制股东的具体规范,更加有利于主动退市制度的施行。面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交易中控制股东的地位优势,如何规范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运用,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振奋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是本文行文的目的所在。首先,本文在第一章中,通过介绍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诠释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交易中控制股东及控制权的基本内涵,为后续行文对于主动退市交易中其义务探究厘清基本概念。另外,通过对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整体现况的简介,结合现有制度就现状进行分析,反思制度层面规制存在的不足,分析规制主动退市交易中控制股东的深层原因。其中,重点以案例为切入点,详细展现主动退市交易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具体情形,思考规范控制股东现实义务。本文的第二章提出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控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以落实主动退市交易中控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逻辑点为切入口,表明要求控制股东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平衡股东间信息不对称及降低社会整体监督成本。同时,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寻求现实理论基础,结合美国证券监管中的实践操作,构筑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控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其次,本文通过第三章中对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出现的实践问题及制度缺陷,针对控制股东在交易中滥用权利的现况,提出落实控制股东在主动退市交易中的公平交易义务。从引入公平交易的原因及意义为起点,充分论证附加控制股东该义务的理论基础,并提出如何在现有制度上实现该具体义务的规制方法,以期化理论为实践,切实规范控制股东义务。最后,为了进一步强化控制股东义务的履行可行性,提出赋予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交易中控制股东先行赔付义务,以民法及美国司法实践为学理依据,细节化法律法规层面的控制股东先行赔付义务,为规范控制股东在主动退市交易中的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