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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从罗马法至今,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沿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却并未将先占制度纳入民法体系之中。《物权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对先占制度的探讨就已经尘埃落定?其实不然。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先占事实,尤其是在云南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哈尼族先占习惯被广泛运用于该民族生产生活实践之中。我国理论界在研究先占制度的问题上偏重于对制定法中先占制度的探究,而并不重视传统少数民族的先占习惯。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研究哈尼族先占习惯,对我国民法典中建构先占制度有重要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如何理性认识和正确对待哈尼族先占习惯?哈尼族先占习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行?如何处理先占习惯与我国现行法之间的关系?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并且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立和完善有所助益。 本文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先占制度的概述。先占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法,承袭至今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可。首先笔者对西方的先占制度和我国历朝历代先占制度的考察,了解先占制度的历史源流。随后详细论述先占制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对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取得时效制度相比较,阐述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进一步理解先占取得制度,为正确认识和了解哈尼族先占习惯做铺垫。 第二部分为哈尼族先占习惯的现状。首先对本文的分析对象——哈尼族先占取得习惯予以详细论述,具体阐述哈尼族先占习惯的主要内容和类型,随后分析了哈尼族先占习惯中无主物的范围,其包括动产无主物和不动产无主物。最后指出哈尼族先占习惯具有的物权效力。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哈尼族先占习惯的具体现状,使我们对哈尼族先占习惯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 第三部分为哈尼族先占习惯与其他民族先占习惯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哈尼族先占习惯与瑶族“打茅标”习惯、德昂族“圈占”习惯的异同,进一步详实了哈尼族先占习惯的内容。 第四部分为哈尼族先占取得习惯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首先对哈尼族先占习惯的产生及发展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哈尼族先占习惯存在的客观性及合理性。继而以哈尼族的先占习惯为切入点,并以价值目标为向导,论证哈尼族先占取得习惯的科学性和重要性。 第五部分为哈尼族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首先阐述了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习惯被规定于地方性法规之中。自治条例中涉及少数民族习惯的规定,具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随后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哈尼族先占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包括先占习惯的直接补充适用、将先占习惯置于乡规民约中予以合理对待、先占习惯在调解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了哈尼族先占习惯对国家制定法的补充。 第六部分为我国设立先占制度的构想。首先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先占制度的缺失和弊端。然后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出发,加强国家制定法对哈尼族先占习惯的引导,针对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提出融合少数民族习惯与制定法的路径。最后参考、借鉴哈尼族先占习惯的主要内容,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立先占制度提供了两点建议,包括对先占制度的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