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2016--2018年间77份涉及实名举报的裁判文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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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实名举报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其中以诽谤为侵权行为方式的案件居多。这类案件中举报言论真伪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不仅是诉讼法和民法上问题,也涉及到宪法上的问题。在2016至2018年间我国的77个相关案例中,法院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方式,由原告对系争言论的真伪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数分别为38个,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有39个。可见实务中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同时,另一些法院在系争言论真伪性无法查清的时候,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世界上主要国家对此问题亦存在多种法律规制的方式。如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建立起实际恶意原则,将诽谤言论真伪性的证明责任由被告转移到了原告。通过证据法、民法、宪法等相关理论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当由原告对系争言论的真伪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本文支持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是:第一,“举报内容系捏造”应是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二,原告的证明能力与被告相比并无太大差异;第三,可将言论真伪成为核心证明问题;第四,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可以保护公民发表的关乎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对未来我国名誉权法制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加以明晰,同时完善有关名誉权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区分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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