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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在充分弥补正规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配给不足的同时,也滋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不清,孙大午案、吴英案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论即为典型;其次,尽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上限规定已经成为常识,民间借贷利息水平高企的现象在我国多地仍然广泛存在着,如温州、鄂尔多斯、哈尔滨等地区,使得借款人无法承受,最终出现资金链断裂和民间借贷崩盘的现象。笔者以为,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作用并遏制其发展中存在的负面问题的前提是准确的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清楚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往往与民间借贷中的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出借人的情形产生混淆,本文笔者试图在对民间借贷人缘和地缘的特殊信用基础进行把握的前提下,探寻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要件的“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判定尽绵薄之力。利息是产业资本家向货币资本家支付的使用借贷资本的报酬,与产业资本家的留存利润共同构成借贷资本所创造的利润总额,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分割利润或剩余价值时竞争的结果,它最终取决于借贷资本创造的利润以及产业资本家和货币资本家在利润分割中的竞争。利润与竞争决定了利息的市场属性。民间借贷利息是利息理论在民间借贷市场的现实反映,市场性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属性,也是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要求。利息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本身不存在褒贬,遵循利息定价的市场规律则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违背利息的市场属性,人为地设定利息水平的统一标准,必然导致利息水平不能真实反映其本身所代表的市场因素,如资本利润水平、资本供求状况等,不利于利息通过市场化运作发挥其引导货币资本流向进而实现优化资本这一稀缺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本文笔者突出对民间借贷利息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握民间借贷利息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和民间借贷市场突出的地域性特征,从经济学和法理学角度揭示我国民间借贷利息4倍上限规定的不足之处,吸收和借鉴国外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制度优势,提出个人对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不成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