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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多,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征收出现直接与间接之分,同时越来越多的间接征收仲裁被提起。如何正确认定间接征收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包括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多国之间签订的多边贸易协定,对间接征收认定的规定并不一致,部分过于简略,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具体适用。而部分规定虽然提供多种考量因素,但实际操作仍有难度。而间接征收认定的三个理论标准即效果标准、治安权标准以及比例原则标准也多有争议。因此需要对间接征收的认定给予足够重视。而解决的关键在于正确的认定是否存在间接征收,以平衡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不同的仲裁庭会采用不同的方式认定间接征收。研究仲裁实践中的间接征收案例,可以看到效果标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然而其具体效果要求及其内容都存在疑问,并且可能会不利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治安权标准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在适用时却会面临公共目的的范围、公共目的的存在认定以及是否要求政府措施造成一定的影响等问题,从而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比例原则标准在适用时同样需要解决公共目的范围问题以及是否要求影响效果的问题,除此之外,比例原则标准本身的原则性和主观性,较难用于认定间接征收。通过对各个不同认定标准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每个标准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单独适用都难以很好的平衡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可以依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扬长避短。同时应当有所侧重,以效果标准为主,将治安权标准和比例原则标准作为辅助标准。对于各个标准在实践适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不足,可以做进一步的完善。为主的效果认定标准应明确以“实质剥夺”为影响效果要求并确定“实质剥夺”的具体内容,同时限制投资定义的扩大化趋势。对辅助标准,认定公共目的应注重国家对投资者对公共利益不当行为的控制,而比例原则标准则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和投资者遭遇间接征收仲裁的可能都在增大,在仲裁中可以运用各个标准在认定中的不同作用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