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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学者对刑事证据法的研究热情高涨,相关著作、文章不胜枚举,可以说,证据法学已经成为一门“显学”。然而与研究的繁荣景象相比,刑事证据法学体系仍未建立,究其原因,在于缺少对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运用的梳理。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刑事证据法原则,学界对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这篇文章立足于刑事证据法这一分立的立法模式,旨在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运用进行研究。本文在归纳既有原则认识现状及反思问题的基础上,将错误风险分配作为证据法的基本目的,并在错误风险分配视域下研究我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运用。据此,文章的写作脉络大致分为以下步骤。首先概述我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认识现状,将学界认同度较高的十项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简单概述,并对证据法原则与程序法原则的概念加以区分,以此加深对证据法原则的认识。通过概括当前研究现状,既总结出当前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未形成统一认识的现状,也发现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既有认识存在理论来源不一,原则定义不清晰,以及原则的独特性缺失等问题。其次引入错误风险分配理论作为刑事证明法的目的,论述其对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产生的法理影响。分析“发现真相”和“规范证明”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冲突,及适用成本高、范围广等问题,不宜作为刑事证据法立法目的。在对错误风险分配理论基本内涵,刑事审判中错误风险的运用以及错误风险存在的应然性进行阐述后,揭示证据法的目的在于错误风险分配,保证裁判公允性,将其作为支撑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法理基础。然后论述错误风险分配对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制度影响,并将刑事证据法理论体系作为证据法原则的规范基础。证据法的独立价值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及实践运用上,还体现立法上。回溯我国证据法发展历程,证据法独立价值越加明显,证据法单独立法具有正当性。并将证据法理论体系划分为证据规范、证明规范及推定规范,确定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所在的制度范围,确保刑事证据法原则运用研究符合体系规范的要求。最后介绍错误风险分配视域下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及运用,包括证据法定原则、有限推断原则及有利被告原则,说明三项原则具体内涵及理论依据。并以杜培武、聂树斌及腾兴善三个案例为证,论述三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意义。根据三项原则的基本要素,论述证据法定原则及有限推断原则的规范意义、有利被告原则的立法意义,将刑事证据法原则的理论意义与司法意义相结合。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以错误风险分配为理论基础,阐述错误风险分配对以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法理影响和制度影响,构建错误风险分配指导下的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证据法定原则、有限推断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的内涵及其运用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