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权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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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和许多的社会科学的制度一样,其在人类社会中的诞生与发展,可以被视为社会科学的实验,只不过这样的实验用时更长,要求的“实验室”也更大了些罢了。按照一般社会科学实证分析的要求,应当对众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则到成就论文时却异常困难,因为专利方面有用的数据涉及经济利益与隐私,很难大规模调取,而统计分析没有样本数量的支持是不行的。于是本文把注意力放到了历史资料和案例上面,决定以更加“稀少”更加详尽的历史资料和更全面细致的案例来对专利权用尽原则进行实证的分析,看理论如何从历史中诞生又如何应用到现实中去。本文主要包括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历史分析、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案例分析、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分析和结语,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史的维度对专利用尽原则进行了分析,关键词为1474威尼斯法规、对价理论。本部分第一节为专利制度的历史分析。研究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历史,必然要回溯下整个专利制度本身的历史。这一节将笔墨的重点用在1624年之前专利制度的历史上。首先谈到了古希腊时期锡巴里斯人便有赋予发明人排他权以刺激发明的类似专利制度的政策。然后谈到了有历史记载的最早的类专利垄断权是在公元10世纪的时候在威尼斯由一个丝绸织造工艺的发明人获得。英国最早的一份专利确定了“专利”这个词汇的英文来源。接着便是第一节的历史资料中最重要的一份,即1474威尼斯法规。该法案确立了专利制度的目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专利保护期、侵权后果、地域性原则和强制许可制度。该法案与1624《垄断法》相比,虽然比后者早了150年,但却建立了更为完善的专利制度,其“世界第一部专利法”的位置当之无愧。从专利法的历史分析部分,本文得出,专利制度是人类有意识的制度设计的结果,以给予有限垄断从而保障经济利益的方法,达到刺激科学技术发明的目的。本部分第二节为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历史分析。由于专利权用尽原则最早为判例所确立,故此部分主要以历史案例为脉络进行整理。本节首先回顾了1624《垄断法》中对专利权不得“损害交易”的规定,认为古英格兰普通法中平衡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公众贸易自由利益的思想正是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来源。随后叙述了确立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1873年的Adams案,并以判决意见书中论证其判决理由的原文引出“对价理论”,该理论确立了专利权用尽的理论基石。而后在原则的发展中,本文详述了专利权用尽与版权用尽和商标用尽相比,其特有的制度,即组件的销售是否用尽复合物和方法的专利权,以及专利法所规定的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能否排除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这两个问题。从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历史分析中,本文得出,专利法的设立,带来了专利排他权与贸易自由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该矛盾,从实践中诞生了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为对价理论,其与商标用尽、版权用尽相比的特有部分在于,专利权用尽原则涉及方法专利和限制许可协议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现代的案例的维度对专利权用尽原则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该原则是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例的推理过程。关键词为广达电脑诉LG电子、丰谷酒业诉鲁湖酒厂本部分第一节为广达电脑诉LG电子案。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同时涉及方法专利与限制性许可协议。对该案的评析中,首先分析了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方法专利的问题,认为如不适用将严重损害专利权用尽原则,故应当适用;然后分析了产品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用尽方法专利的问题,认为当产品体现了方法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没有合理的非侵权用途时,可以用尽方法专利;最后分析了限制性许可协议是否可以排除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的问题,认为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但本案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本部分第二节为丰谷酒业诉鲁湖酒厂案。该案案情简单,这很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简单来说,主要探讨了,鲁湖酒厂购买了丰谷酒业的废酒瓶,然后装了自己的酒去卖,这样的行为是否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问题。在对该案的评析中,首先写了鲁湖酒厂的意见,而后写了做出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局的意见。该局认为酒瓶和白酒是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及于同为一个整体的非专利产品。本文则认为酒瓶本身的销售足以引发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该案可以用商标或者反垄断法甚至刑法进行保护,而不应该用专利法进行保护,否则便是不恰当的扩大了专利法的权能范围。本文第三部分为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分析,主要是将前文的历史分析和案例分析结果整合到一起,提出对实务的指导方案。关键词为实务构建。本部分第一节重申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在详细阐述前人“对价理论”的基础上,进而认为,专利产品在获取对价之后,附着在该专利产品上的专利排他权已经完成了其使命,即专利排他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该专利产品便应当从专利法的视野中消失,进入到物权等其他民事法律的视野中去。关注专利垄断与贸易自由的关系的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法律价值便在于,划分专利法与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律的界限。本部分第二节详细构建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在实务中如何适用的制度。首先根据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确认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复合物专利和方法专利;其次,因为和商标、版权相比,复合物和方法为专利制度所特有,通行于三领域的一般的权利用尽原则无法适用,需要确立专利权用尽原则特有的适用条件,故经分析得出应当满足“体现必要技术特征”与“无合理非侵权用途”两个条件;最后分析了限制许可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具有专利权的效力从而能够防止专利权用尽原则可能的滥用,哪些情况下只具有合同的效力而不能排除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本部分第三节给出了本文不成熟的立法建议,除了与现有专利法相同的部分外,新增部分的大意是专利权用尽原则应当在满足“体现必要技术特征”与“无合理非侵权用途”两个条件时对复合物专利和方法专利也可适用。本原则适用的限制为,被许可人没有违背依权利要求做出的限制性条件。本文第四部分为总结性结语,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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