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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经济建设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缺乏足够资金支持的问题亟待解决。而担保制度是企业间接融资成功的重要一环,更好的担保法律意味着更多的信贷和更少的违约,意味着更多的企业成长动力的提供。
浮动抵押作为英美法上对企业融资极为有利一种担保方式,由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引入我国。可以说,该制度的优势与制度风险犹如一对孪生姐妹,是相伴而生的。浮动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即是其优势所在,也是其风险根源,这是该制度运用于任何一类市场主体时面临的共同问题。
从国外立法技术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百年发展史进行分析,该制度在英美等国取得良好收益是建立在拥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基础上的,具体包括良好的信用制度、完善的电子登记及查询制度、实现抵押权时快捷的执行制度以及明确细致的操作程序如财产接管人制度等,而我国《物权法》引进此较复杂的制度却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我国法律承认动产浮动抵押而已。也许正是出于对各方利益的妥协与平衡,其规定缺乏适用中起码的风险防范措施,缺乏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导致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尤为薄弱,从而产生了实践中特有的难题。
本文从浮动抵押的概念、特征、功能、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平衡着手展开论述,分析该制度由物权法引入我国后的具体运行机制,通过与英美等国的制度设计及实际运行的对比,重点分析浮动抵押的设立、登记、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及其限制、抵押权固定化、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解决等法律问题,最终总结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企业融资领域未能得到充分适用的原因,探索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的途径,使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风险可控性,真正发挥其固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