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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治理并实现对公司的最终控制。而股东的表决权能否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取决于其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理的表决权方式能够有效地保障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进而争取到股东追求的权益,反之,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维护其自身及公司利益的效用就无从谈起,基于此,表决权行使方式的重要意义已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随着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发展,新型表决权行使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并服务于公司法实践,各国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极其简单,对各种新型方式也并未涉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尽管有相关规定,但却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推行多元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综合借鉴各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构建多元化表决权行使方式体系提出建议。
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引言提出问题并明确本文研究的法律和实践意义,正文首先界定了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含义及其价值,然后分析了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现状,并对国外立法及实践中的各种方式进行归纳对比。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我国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立法和实践问题,同时论证我国已具备了技术条件和经验基础、构建多元表决权行使方式体系切实可行。正文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我国推行多元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新型方式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