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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的追偿权是指因被使用人的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侵权,用人者承担替代责任之后,依法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被使用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尽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针对雇主的追偿权做出了规定,但适用范围较窄,且规定较原则性,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侵权责任法》仅仅规定了用人者的替代责任,没有对用人者追偿权做出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针对用人者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享有多大范围的追偿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类似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也在所难免。立法上的滞后,既损害了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司法公信力。笔者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用人者追偿权的立法情况及各种学说,结合侵权责任法及替代责任的基础理论,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关于用人者追偿权规定的不足,并在分析论证用人者追偿权成立及行使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全文以用人者追偿权制度的完善为主线,逐层论述。第一大部分针对用人者追偿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简要论述,包含相关概念、学说介绍、特征及追偿权的分类等。接着对用人者追偿权的国内外立法状况进行了概述,并对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积极性评价。之后对确立用人者追偿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并以此为铺垫,对用人者追偿权要件构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建立用人者追偿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确立限制行使追偿权条件的差别制度,完善用人者追偿权行使范围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并完善用人者责任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