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认定和抢劫罪、抢夺罪有关联,却又不容易与它们相区分,作为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对它们进行正确的区分和界定很有必要。但是,应该怎样理解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尤其是当携带了排除国家禁止携带的凶器时应该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理论中有不同的争议。本文正是以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基础,在不同的争议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对它们进行相关法理的分析和梳理,以便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定罪量刑,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本文所选案例的争议焦点是郭学周用菜刀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财物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罪、携带凶器的抢夺还是抢夺罪。本文期望通过理论的分析,对它们三者之间有明确的界定。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综述:包括选案理由、基本案情、裁判要旨、争议焦点四节。此部分从一个疑难案件入手,即郭学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犯罪行为;争议焦点是郭学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还是抢劫罪,进而引出下文的法理分析。第二部分是讨论郭学周是否构成抢劫罪:包括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的概说、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抢劫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结论,此部分主要是对争议问题中关于郭学周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分析,本文认为郭学周不构成抢劫罪。第三部分是讨论郭学周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款之规定的行为。①对此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发现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凶器,不问其是否使用或者出示,都以抢劫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虽然携带凶器,但在抢夺时没有使用、显露、暗示自己携带凶器,也没有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郭学周在本案中携带了凶器并使用了凶器,在此点的认定上存在疑难情形,这对整个案件的性质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本文将此部分单独列为一章,进行重点研究,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郭学周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第四部分是讨论郭学周是否构成抢夺罪:包括抢夺罪的概念、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认定、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和抢劫罪这三罪之间的区别以及结论,本章结合案件的争议问题,着重叙述抢夺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的区别,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郭学周成立抢夺罪。第五部分是结论:本部分对科学认识抢夺罪的构成特征、正确认定抢夺罪以及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和抢劫罪的界限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