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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在我国上市公司范围内开始施行,对上市公司涉及“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起到了较好的统一规范作用。然而,该准则执行五六年来,在我国中小企业IPO过程中,执行股份支付准则的情况却并不乐观,存在“执行难”问题。基于这些现状及问题,本文以最近两年成功IPO上市的中小企业为例,对其上市前三年涉及的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上市前普遍采用的较特殊的股权激励方式,即“控股股东将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给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低价向公司增资”两种方式,从股份支付的定义及其特征出发,借助目前国内外有关股份支付理论的研究成果,对这些股权激励方式及其具体情形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范畴作了分析与界定,对股份支付的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同时根据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问题作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应用对策与建议。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股份支付准则在规范上较简单或较模糊之不足,以及在应用上难以满足指导目前我国中小企业IPO实务的缺陷;同时,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出台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支付实施细则或应用指南之前,希望能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实务提供一定的指导或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