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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本文把目光聚焦在中国城市社会中,以个案的方式讨论城市基层执法的现实运作情况。与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执法结构化的规范研究不同,本文暂时抛开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概念框架;与经济学对执法的理性剪裁同样存在差异,尝试把基层执法过程还原到更加复杂的现实中去。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执法实际上是什么样的,以及如何勘定城市执法过程的本性。
通过对一次工商专项整治行动的记录,第二章以法律从国家层面到基层工商所之间的科层传递为主轴,集中讨论了基层执法者与上级之间的关系状态。我们发现基于“违法过剩”的现实前提,国家采取的从重点出发的选择性执法,被各下级执法单位用抽丝剥茧的方式进行削弱,以匹配自身执法能力与执法意愿,从而导致了法律在传递中的“科层耗散”。
第三章集中讨论了基层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职级低下的科员执法者们面对的是具有不同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执法对象,执法者必须考虑到人情关系、执法指标、执法手段等各方面因素,借力打力,运用各种正式与非正式规则并在其间进行切换,才能顺利完成执法任务。而这样的执法现状,远非行政强制化的规范设置所能解决,它实际上是一个“执法谈判”的现实过程。执法谈判使得执法行为与执法者本身不断地嵌入社会网络中,并造成执法的社会化。当国家法律的原初目标在带入基层社会中被演绎得五花八门之时,就出现了法律的“社会耗散”。
但是,法律在遭遇科层耗散与社会耗散的同时,执法机关与执法者也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法律权威的再造与重建。本文第四章分析了基层执法者运用“腔调”对法律权威的个人化挽回,执法机关通过“权力的仪仗队”对自身职能与权威的宣示,以及树典型这种工作方式在执法中的频繁使用。本文也分析了法律再造的种种局限。
执法过程中法律的耗散与再造重叠在一起,并没有相互抵消,而处于共生均衡的状态。通过对哈特规则理论进行描述社会学延伸,本文认为上述执法经验所体现的法律社会是一种哈特所谓承认规则与我所谓“取消规则”并生的“规则丛”。在规则丛之下,每一个受规则约束的人都需要“拎得清”各种关系,并采取机会主义与风险控制的行动逻辑去选择性地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