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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对纳税主体及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以什么样的理论视角研究纳税主体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用“税收债法”理论研究纳税主体的范围及其法律责任,可以算是一种思路、一种尝试。研究纳税主体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纳税主体的范围。目前学界对纳税主体所包括的范围观点不一致。界定纳税主体范围,关键在于确定划分的理论原则和标准。以“税收债务关系说”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根据“税收债法”理论,可以将所有税收债务人都包括在纳税主体的范围之内,其中原始税收债务具有自己责任,仅包括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主体;非原始税收债务人具有他人责任,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连带纳税义务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代缴第三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等,属于特殊纳税主体。纳税主体资格也就是税收法律(债务)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其能否成为税收债务关系当事人的条件或能力。国家是税收债权人,无需在税收实体法中予以具体规定。至于税收债务人则需由各个税种法分别具体规定。这样从理论上判定税收债务的一般标准,称为纳税主体的负税能力,具体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个方面。三者的关系是:税收权利能力和税收行为能力是税收责任能力的基础,税收责任能力是税收权利能力和税收行为能力的重要体现。由于具备税收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备税收行为能力,故划分自己责任和他人责任就很重要。“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两种不同的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理论,采用何种理论对纳税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税收权力关系说”下,纳税主体处于从属的法律地位,纳税义务被视为义务主体,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其法律责任带有强烈的惩罚性和随意性。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下,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纳税主体不仅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纳税主体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责任的承担也相对公平。采用“税收债务关系说”作为纳税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通过对学界关于纳税主体法律责任概念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税主体法律责任的概念中应包括主体、归责前提、法律性质等要素。纳税主体的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主体因其违反税法义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研究税收责任构成的目的是解决追究税收责任的条件和认定税收责任的判断标准问题。根据责任三段论构成体系,将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纳税主体的行为违法、纳税主体行为的有责性作为纳税主体法律责任构成要件。通过对纳税主体法律责任同责任类型观点争论的分析,认为随着私法的原则和理论(如税收债法)在税法领域的应用,按照内容决定形式的原则,民事责任在税法领域的应用将值得关注,但就目前来看,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仍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综合运用纳税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对纳税主体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滞纳金加收、税务行政处罚是否以过错为主观要件等疑难问题进行解析。通过对我国纳税主体法律责任规定的分析,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责任规定不明确;立法技术落后,税收责任难以适用和认定;“补丁”税法的“追溯执行”损害了税收责任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教育性和预防性功能等方面。认为应从制定《税收基本法》,确立税收责任法定的基本原则;提高税法级次,体现税收责任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体现立法民意,提高税收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优化我国纳税主体法律责任的微观制度规则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广泛学习、吸收、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就一些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由于水平有限,疏漏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对有些问题研究的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不够透彻。总之,本文旨在提出问题,以引起各方对其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