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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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得以对劳动者进行工作上的指示,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惩戒劳动者。然而,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惩戒,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用人单位经济惩戒行为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在司法判决中也常常予以否定。因此,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进行研究。如此,对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加以规制才有理论基石。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性质进行辨析。首先对经济惩戒权的概念加以明确,其构成要件与惩戒权的要件一致,均是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加以处罚,而经济惩戒权具有经济性;其次,对经济惩戒权权源的学说争议进行简要论述;最后,通过与其他金钱请求权区分,对经济惩戒权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之正当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对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存有争议的背景之下,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尤为必要。用人单位经济惩戒权是其行使指示权的保障,也是减少解雇的发生以维持社会稳定的手段。法不禁止即自由、团体自治的社会法属性亦对经济惩戒权之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现行经济惩戒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由于立法上基本法律空白、司法解释不明确及地方规定冲突导致了司法裁判中对经济惩戒效力认定不统一和有关案件法律适用不明确,劳动者亦缺乏救济的渠道。第四部分对经济惩戒权进行法律规制。首先从立法上确立经济惩戒制度,其次明确经济惩戒权的边界,接着从程序上对用人单位制定经济惩戒规则进行规制,最后赋予劳动者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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