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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宪政文化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影响中国,历经十月革命后国共“以俄为师”、革命根据地“仿行苏宪”、新中国建国初期在“一边倒”背景下取法苏联和“全盘苏化”以及中苏关系恶化至改革开放后对移植苏联宪政文化的背离与延续等四个时期。 新中国对苏联宪政文化的移植十分广泛而深入,涉及宪法理论的传播,宪政模式的选择和宪政制度的移植等方方面面,其影响也十分深远。 苏联宪法理论对中国的影响,首先是从概念入手,再渐次深入。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更好地取法苏联,中共中央邀请了一批苏联法学专家来华指导政法工作,帮助建立新式法学教育体制。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主要供职于中央国家机关和高校,他们通过担任顾问和法学教授的身份,开设宪法学讲座、直接授课和推广苏式宪法学教育体制,在传播苏联宪法理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媒介作用。另一方面,随着苏联宪法学论著论文的大量出版发行,中国学术界掀起了研究苏联宪法理论的热潮。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成为制宪权的主体,有权独立地、自主地行使制宪权。但由于当时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客观条件,故制订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过渡性的政权体制。随后几年,形势的急剧变化使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与中国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冲突与矛盾,正式宪法的制定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最初中国共产党并不急于立宪,欲以《共同纲领》暂时替代宪法,待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改造完成后再制订新的宪法。但在斯大林制宪建议的直接推动下,毛泽东选择苏联模式,吸取其制宪经验,最终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中国“五四宪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全面移植1936年苏联“斯大林宪法”。在制度移植方面,新中国的缔造者们总结革命根据地的长期实践经验,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普选制度,并使之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同时,努力克服教条主义的错误,创造性地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与我国具体实践的结合。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在移植苏联宪政文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拿来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问题。由于五四宪法存在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后来文革期间公民权利和宪法权威受到肆意践踏和破坏的局面,值得深刻反思,中国的宪政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