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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作为危机导火索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又一次成为众矢之的并受到各方关注。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面临的多项风险中,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引发的履约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对市场参与者个体及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都具有重要影响。如何构建一套合法有效的履约保障法律机制已成为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本文以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履约保障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当前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双边履约保障法律机制——“信用支持安排”(CSA)与系统性履约保障法律机制——“中央对手方”(CCP)为中心视角,通过对两种履约保障机制的法律解析,阐释其法律本质,实现对金融创新规则的法律解读。CSA履约保障法律机制作为被国际社会实践近二十年的双边履约保障法律机制,已经得到业内的普遍认可,并被以欧盟成员国为代表的多国立法所确认。以ISDA主协议附件为表现形式的CSA协议,更是构成场外金融衍生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信用支持文件,担保权益型履约保障安排与所有权转让型履约保障安排,为当事人提供了通过构建合同关系,管理交易风险敞口的可行途径。CSA履约保障法律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基于“物”的交付、占有而建立起来的动态保障机制,根基于民法基本原理,但又紧密结合金融实践的现实需求,实现了规则创新。中国虽已引入CSA履约保障法律机制,但其与中国法的冲突依然不容忽视,如何解决CSA机制在中国法下的确定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CCP履约保障法律机制是金融危机后的最热话题,几乎所有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监管改革路线图中都论及“中央对手方”,并作为重要举措予以规划。根基于“合同更新”与“多边轧差”两项法律安排的中央对手方机制具有双边机制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不仅通过合同更新实现双边履约风险向CCP的转移,还通过多边净额结算大大降低了整个市场的风险敞口。雷曼破产事件中,中央对手方对场内交易的妥善处置,充分说明了CCP的制度优越性。中国作为G20的成员国同样做出了对标准化场外金融衍生交易适用中央清算的承诺。2009年底,上海清算所的诞生与发展更进一步彰显了监管当局践行承诺的实质性举措。对国际著名CCP违约风险防控体系与法律关系构建安排的深入研究,都将对中国CCP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