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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发生,医患关系因此也越来越紧张,这也成为当前社会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法院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时都需要依据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或违法性,以及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患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大小,损害的程度等因素。我国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是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二者的指导下进行鉴定活动的同时在结合我国的卫生部的管理体制与具体时间下,就出现了鉴定制度二元而导致了鉴定缺乏公平性。要想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加强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本文试用描述性研究法从医疗损害鉴定的意义着手,对于其概念以及现存在的两种鉴定制度进行说明比较,再通过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立法状况进行比较,对于国内外实践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其先进之处,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状相结合,从而对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成功与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粗浅意见。本文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对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内涵、历史沿革、以及现状进行描述,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损害鉴定详细阐述,对于两种鉴定制度模式进行区别;第二部分: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与国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相比较,着重介绍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分析两大法系制度的优劣之处,总结从而得到的启发;第三部分:是对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鉴定机构的本质属性以及鉴定机构的二元格局导致主体多样化、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导致的鉴定人员资质不一等相关问题进行总结;第四部分:是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完善的构想。将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与我国实践现状相结合,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