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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常常被比喻为一场由法官居中裁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战争,在战争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利用证据这种武器来进行攻击和防御,所以,诉讼的胜负实质上是取决于哪一方能够收集更多更有利的证据,并向法官展现证据的证明力,而法官需要以证明标准为依据来判断原被告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明力大的一方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的地位很重要,直接决定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2015年新民诉司法解释将我国证明标准进行了多元化规定,但所列情形还是过于单一,无法满足社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民事诉讼的多样类型。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和机会,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武器不对等,导致有些案件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如何使应当胜诉的当事人在经过诉讼程序后获得胜利?这是民事证据法面对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以武器平等原则为基础,构建更加合理的民事证明标准体系,在当事人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找到平衡。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正文有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武器平等原则切入,介绍武器平等原则的内涵和主要内容,在对民事证明标准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武器平等原则与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是域外考察,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证明标准进行介绍,从中得出对我国证明标准完善的启示,即不同性质案件适用不同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历史演进的介绍,以及现行民事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武器平等原则对其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制度的完善,在武器平等原则下,区分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在实体性事实中确立原则性民事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与提高、降低证明标准情形相结合,程序性问题区分是否涉及实体权利义务而采用不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