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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范围、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改善,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改变、人民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监督权在运行中逐渐显露出弊端,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进行反思并以改善,使其监督得到更好的效果。本文通过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章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范畴和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与探讨。学术界对检察权的性质持多种观点且争议非常激烈,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评析,本文得出检察权的性质是独立的,它是我国宪政体制下的一种权力并以独立的方式存在,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是其履行职能的一部分,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活动。关于基本理论的分析主要是从社会基础、法理基础、制度基础等方面展开。第二章评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成因并以分析。通过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学术界关于此权力配置的研究比较薄弱,立法上对其规定的不够具体、完善,行政诉讼中三个公共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逐渐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检察监督权配置理念落后,配置范围狭窄,配置的对象模糊,配置的内容和实现方法局限,这些问题使其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第三章设想今后改革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方向。首先,提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理念,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检察监督权完善的具体措施上,对此权力配置的方向研究的较少,这也是本文的一点新颖之处。其次,构建出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原则,主要有全局配置原则、合法配置原则、立足国情原则。第四章探讨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重点及内容。以往的监督只局限于对生效的错误裁判,抗诉这种事后的监督方式,逐渐体现出的滞后性、被动性都无法跟提出的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新方向匹配,因此有必要从立案行为、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再到执行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检察监督权配置新的职能,如行政公诉权,支持起诉权,通过多种内容之间的协作,更好的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