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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产业和教育市场理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自由交换关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正式将教育界定为第三产业,教育作为一种服务的观念得以确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实现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的市场交换关系的最理想方式。在非义务教育实践中,已出现大量的教育合同。但是,这些教育合同并不规范,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现实生活呼唤教育合同制度的确立。教育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委培单位之间订立的,约定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提供特定的非义务教育服务,受教育者或者委培单位向教育机构支付一定教育成本的民事协议。教育合同将混杂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中的民事部分剥离出来,单独加以明确,从而客观地反映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但在主体、客体、内容、成立与生效、履行、违约责任及政府干预、与国家计划的关系等许多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特点,因此,关于教育合同的立法也应当确立科学的思路,遵循特殊的原则,采用独特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