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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商品房存量居高不下,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窘境,出现了保障房与商品房结构性和供给性的双重问题。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将“有”房作为终生奋斗的目标,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房难以满足人们对产权的期待。城市“夹心层”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已不只停留在有房住或有房租,而更多的倾向于拥有“所有权”,住房保障需要建立一条由“租”至“有”的产权通道。而我国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作为产权保障房在探索过程中存在较多腐败、寻租问题,难以保证分配公正,保障效果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倒逼着理论上的创新,革新保障房产权制度已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成为解决当前住房制度问题的关键。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既有利于规避受保障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的投机心理,使保障房真正落实到需要保障的对象上,又能满足共同出资共同发展的需求。但在当前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探索过程中,由于中央层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地方实践混乱、水平层次不齐,导致共有产权住房试点运行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以住房保障等理论为依托,构建分析理论研究基础。首先,通过对共有产权住房内涵的界定,阐述共有产权住房是什么的问题,明确我国保障房共有探索应以现行共有权理论为基础,突出共有产权住房与普通商品房按份共有的区别;其次,就共有产权住房实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就当前各地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的试点情况进行整理,通过案例检索,对司法中存在的纠纷分析,预见共有产权住房在推广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再次,采用比较研究法,对住房保障体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共有产权住房探索进行研究,从房屋所有权主体、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等方面介绍了包括英国、新加坡、美国、香港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共有产权住房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共有问题提供必要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共有问题的对策建议:一是严格双阶法律关系的运用,主张在共有产权住房的法律适用、权利配置等方面坚持私法优先,重视受保障人所有权份额的财产属性;二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从份额的分出、转让、抵押、出租等方面提出完善共有产权住房权利义务的建议;三是提出完善我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权利救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