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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贸易大国,也是海运强国。英国的海上保险立法为英国海运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其中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以其严格性而著称。近年来,国内海上保险业陷入诚信缺失的困境,一方面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内提高销售量误导和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一些投保人制造虚假理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健康的因素正制约着我国海上保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从世界范围看,我国海上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所以我们应竭尽全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的影响力与竞争力。诚信是企业竞争、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之本,诚信也为避免诚信危机的发生提供了支持与保障。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英国等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在海上保险立法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本文先在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国内外学者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现状。第二章分别叙述了诚信原则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指出其内涵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并讨论了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第三章首先简介了几个国家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然后主要分析了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及适用过程,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本质。第四章讨论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束。通过被保险人的告知、保证、危险增加通知等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的分析,得出最大诚信原则实质上是贯通双方当事人的枢纽,其目的在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第五章阐述了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的修订所体现的最大诚信原则,并建议我国对最大诚信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将代理人作为独立的告知主体,整合告知义务的方式、引入默示保证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