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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的媒体、交易活动的平台和人们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网络交易是近年来日益发展起来的一种区别于传统交易法的新型交易方式。目前,国内外对网络交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品交易、银行业务和电子文件的确立,以及对网络交易平台性质进行研究。但是在网络犯罪和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在法学领域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却尚属空白。对于网络交易信息司法认证的一般性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立法规则也有待完善。
网络交易信息司法认证是指,法定主体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网络空间进行勘察,以收集、提取、保全计算机和网络空间中所留下的痕迹或者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并对之进行审查认证,最终确立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认证行为。其主体主要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其对象是网络交易信息,其载体是电子证据。其程序主要包括:网络勘察、网络搜查、信息证据保全、司法认证等四个方面。
构建网络交易信息司法认证规则是因为必要的,证据的认证依据一定的认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不同的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认证规则。对于网络交易信息证据,大家都在对它进行归类,一遍确定审查认证的规则,有人认为属于书证,有人认为属于物证,有人认为属于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但网络交易信息证据具备的易被伪造、篡改的特征,湿的书证、视听资料的认证规则都难以对网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作为认证,因此构建网络交易信息司法认证规则是必要的。证据的认证都是围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进行,即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