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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西方出现志愿服务的雏形以来,志愿服务已经经过了两个世纪的发展。志愿服务在出现之初就是无偿的、自愿的公益性活动,目的在于服务他人和社会,这种利他精神一直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重视。而随着全球化的出现,志愿服务愈加呈现出常态化、多样化、规范化、社区化、法制化的时代印记。志愿服务更加频繁地出现在我们身边,触及到了社会的许多领域,极大地巩固了社会的稳定,帮助了社会弱势群体,它以平和的方式与政府、市场一起推进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与志愿服务紧密相关的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具体实践着志愿服务的精髓。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志愿者组织将单个的志愿者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用群体的力量弥补单个力量的不足,是志愿服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发展志愿服务,以法律的形式将志愿服务的各项体制固化下来,就显得尤其重要。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志愿服务领域都有统一的立法,保障着志愿服务的顺利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志愿服务法制化对志愿服务有着深远的意义。在我国,志愿服务体制还在形成,尚未有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只有在部分地方制定了地方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所以我国急切地需要一部全国性的立法,来保障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和发展。
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介绍美国、日本等国在志愿服务立法上面的先进之处,并通过分析我国部分地区的志愿服务立法,借鉴经验,弥补不足,力求能为我国在全国志愿服务立法上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