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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宪政程序的基本理论,对宪政程序的概念、特征、价值、实现模式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进而探讨了中国宪政程序价值实现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然后指出:正当程序模式和严格规则模式在宪法规范上的差异,表面上蕴含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其深层原因却是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历史背景和认识论基础的迥异。在这两个模式中,正当程序模式应是宪政程序建设的主流。我国就应以严格规则模式为基点,以正当程序模式为目标和保障,大力推进我国的宪政民主程序建设。众所周知,中国宪政程序制度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宪政程序性规范的设计不完善、宪政程序的贯彻执行的不完善和宪政程序性规范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三个方面,其中,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程序主体的虚置和严格规则主义的司法观念是导致“三不完善”的根源所在。本文按照宪政程序基本原则的要求提出了制度上的完善措施;从宪政程序运行的外部条件分析,中国宪政程序要真正得以实施并发挥其制度化功能,必须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作为保障,即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这一软一硬的环境着手进行我国的宪政程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