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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难点在农村。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解决好土地问题。土地既包括耕地,也包括宅基地。宅基地制度关乎我国的土地安全和经济发展,同时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重任,因此在法律上我国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从现实层面上来看,随着市场和社会对宅基地流转的需求增加,从而直接导致了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和非自愿流转现象的频发。时移则法易,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一刀切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根据实践的需要进行变革。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问题表现为各种挑战法律制度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频发,但是得出制度改革的结论还需要从理论角度进行探讨。首先,改革是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的需要;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其次,在现阶段农民对土地经营性收入的依赖性降低,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意愿强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逐步削弱了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无论从必要性还是可行性角度考虑,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改革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能脱离宅基地本身的属性和涉及利益的复杂性。从具体的改革建议角度来说,要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综合各个主体在改革中的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区分为流转需求大的城郊以及流转需求较小的远郊农村;要发挥政府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监管作用,保证土地安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首先可以效仿不动产的管理,整合宅基地资源,建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的宏观掌控,也有利于后续流转过程的监管;其次法律法规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范围;再次,应当深化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最后,应当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的配套制度,从而消除农民和新的使用权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