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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供给和分配都必须由政府来主导,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自身也存在利益偏好,政府存在不监管或使监管成本最低的倾向,政府公务人员存在借机“寻租”的可能,普通公众存在“搭便车”的利益追求。为防止“公地悲剧”在保障性住房身上发生,必须通过完善的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来推动政府监管到位,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性。本研究以福建省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践为对象,在梳理国内外有关保障性住房理论与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调查、实地调查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运用描述统计分析方法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初步分析。研究发现,当前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保障性安居工程被作为全省各级政府首要的民生工程,全省严格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流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六公开”,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立起了适合省情的保障性住房监管基本制度框架。在监管方面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是:(1)落实建设目标责任制;(2)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3)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机制;(4)实施工程质量问题和廉政风险防控;(5)加强配租配售监管;(6)强化后续管理监管;(7)建立纪检监察查纠机制。研究还发现,尽管福建省的保障性住房监管基本制度框架已初具雏形,并有力地指导和规范着各地的监管实践,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建设环节上,质量监管不到位,公示效果不理想,配套设施不完善;(2)在配置环节上,审核监管存在漏洞,公开公示作用有限,配置手段存在缺陷;(3)在管理环节上,后续监管不力,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模式简单,无有效的退出机制。本研究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监管理念滞后,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二是机构不健全,影响监管合力的形成;三是政策缺位,使监管缺乏有力的依据;四是执行不力,影响监管政策的最终实效。基于上述发现,本研究认为,应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模式,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职能部门主导,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福建省保障性住房政府监管体系。这一体系的重点有6个方面:(1)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2)完善监管制度体系;(3)优化监管流程,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监管;(4)强化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5)加强立法推动,夯实监管的法律基础;(6)搭建监管网络平台。保障性住房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研究以福建省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践为对象,对住房保障中的监管问题做了初步分析,未能对工作实践中经验的进行更为理论性的概括和抽象,对工作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有待于进一步提炼。与此同时,由于本研究更多的是运用文献调查、访谈法和二手统计资料分析方法,对该领域的定量分析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未来的工作应是更好地利用问卷调查收集有关保障性住房效果评价方面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