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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问题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水资源的短缺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环境和生存问题,作为最为重要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流域水资源以其地表存续等特点成为人类利用最多也最为方便的淡水资源。所以本文针对这一领域的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现状,对我国现有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从水权制度及其行政管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解释方法剖析现有制度缺陷的原因,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水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其独特的经济特性,其共同享有的性质决定了单一主体在利用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必然会形成公共的后果,即外部的不经济性。所以在此种公共产品的的权属设定上,我们必须分别明确其中的公共权利和私权利的成分,建立明晰的权属界定是我们建立整个权利制度的前提。同时,流域在空间上的分布是天然形成的,往往跨越了境内的行政区域和国境,我们建立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就必须根据这一特性来设计我们的管理体制。在现阶段,我国所确立的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框架具有其合理性,是现阶段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具体的微观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职责划分,本文认为建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参与性管理制度是贯穿于微观制度设计的主导思想。综上所述,本文从上述两个层面的分析,得出其中几点完善的建议,是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的重点体现,对于水权制度与其行政管理制度,本文认为水权制度是基础,行政管理制度是在水权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管理运行的实践性制度。而水资源所具有的环境和经济特性,又让我们在制度安排上必须考虑其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的协调,基于此,本文采用了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其中的个别问题,也是对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些许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