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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可以区别为传统侦查措施和特殊侦查措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就是区别于职务犯罪侦查中常用的审讯、冻结、扣押、查封、搜查等传统侦查措施,主要依靠秘密性和技术性手段获取证据的侦查措施,目前这些措施适用尚需法律明确授权和规制,它具有高度隐蔽性、主动性、特定性和依赖科技性的特征,可以通过分为对人型和对物型、欺骗型和非欺骗型、人力型和科技型这几类进行区分。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鲜有涉及,出现了立法缺位,新刑诉法颁行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特殊侦查措施未作明确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设计的特殊侦查措施立法。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规定仅在有限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新刑诉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技术侦查一种特殊侦查措施。而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却广泛存在,由来以久,并且效果显著,但是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职务犯罪通过特殊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很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其合法性也饱受质疑,由于没有法律规制,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滥用也时有发生,尽管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广泛使用特殊侦查措施已经成为了破解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瓶颈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对域外特殊侦查措施的研究,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三个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原则,在这三个原则指导下,实施特殊侦查措施只有在特别重大的案件,在穷尽所有常规手段后,以最小的损害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始终坚守人权保障底线,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平衡点。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于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已经进入了法制化阶段,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由于新刑诉法的颁行,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原本“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被彻底摒弃,保障人权和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陡然增大,必须广泛适用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并在适用时走法制化之路。但是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法制化也面临着查处体制、诉讼制度、证据规则和观念认识上的现实障碍,这些现实障碍需要通过立法模式、授权方式、实施主体的合理选择,审批程序、证据标准、实施程序和权利救济方面的完善予以解决。总之,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完善是一项十分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走法制化之路,不仅要在立法上有所建树,还需要我们在侦查实务中不断摸索,甚至需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树立正确的观念,扫清障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体系,破解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现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