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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改良法律,向西方学习是大势所趋,但是以礼教纲常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与宪政理念基础之上的西方法律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改革过程中,这一差异集中表现为礼法之争中法理派和礼教派的对抗。礼法之争从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进呈《刑事民事诉讼法》开始,之后争论则主要围绕着《大清新刑律》的修订而展开,一直延续到清廷覆灭。1911年1月份《大清新刑律》交付资政院审议之后,礼法之争便与资政院产生了交集。资政院的介入,对礼法之争的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资政院作为对西方议会制度的尝试,其组织运作是中国传统社会所未见的,这就为礼、法双方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督抚大员的影响继续减弱,两派中取得议员身份的人员成为争论的主角。而礼教派和法理派议员的行动也多是围绕着资政院框架下展开,议场内外的对抗由此日益激烈。议场内,两派议员针对新刑律案的三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礼教派通过投票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后,法理派则利用议场规则拖延议案的审议。议场外,两派议员在各种准备会议上相互辩驳,同时也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地争取其他议员的加入。在这种对抗之下,资政院内首次出现议员之间的巨大分裂,对议场秩序和规则同样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刺激了中国早期政党组织的出现。虽然从结果上看,清廷直接跳过资政院颁布了新刑律,显得礼教、法理议员在资政院的争论有些无谓。法律改革在内的种种改革也并未挽救清廷于危亡。但是通过礼法之争的争论和对资政院的参与与实践,两派成员在之后中国法律转型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