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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分化日益加剧,许多农村父母逐渐脱离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进入城镇工作。迫于繁重的工作压力,他们大多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老家,委托给他人照顾,从而诞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然而大多留守儿童并未得到很好的照顾。由于监护缺失引发的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案例不胜枚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目前针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尚未进行专门立法,统一适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但农村留守儿童有其特殊性,完全比照具有普适性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不能因地制宜的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留守儿童自身特点,为其制定专门的委托监护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民通意见》第22条肯定了这一制度,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鉴于委托监护的本质属性属于合同关系,完整的委托监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点:委托监护合同主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保障这一制度的畅通运行,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不仅是实现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目标所需,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